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苏某故意杀人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起,被告人苏某因多次遭到家暴、家庭收入低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又担心智力残疾的长女黎某在其死后无人照顾,而且今后会拖累其次子,就有了杀死黎某之后再自杀的想法。
2022年9月4日11时许,苏某带黎某在琼海市某镇做完核酸检测后,驾驶电动车载黎某到镇上散心。当日11时40分许,二人路过喷泉音乐广场附近时,黎某称想要小便,苏某停车并将其带到河边绿化带旁,见黎某不知寻找隐蔽处而欲在草坪随地小便,苏某顿觉气恼并深感自身不幸,再度产生带女儿一起寻死的念头。
苏某遂带黎某途经小路到河边,并将黎某推下河岸,意图致其落入河中溺亡,但黎某落在河水约1米深的淤泥地里。见状,苏某令黎某在该地小便,又让其脱下内裤到深处的河水中清洗。黎某在清洗裤子时发生溺水挣扎,苏某在岸上目睹全过程未予施救。
待黎某不动后,苏某下河将黎某拖至河边,确认其死亡后,苏某为黎某穿上内裤,并将其脸清洗干净。之后,苏某尝试自杀未果。当日18时许,苏某回家告知丈夫说黎某掉入河里溺亡并让家人去收尸,丈夫闻讯后通知其他家属并随苏某赶到现场。堂哥认为此事可疑,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苏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并未逃离现场,后被出警民警带回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苏某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2023年2月13日,被害人黎某的父亲等人一起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苏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智力残疾女儿的生命,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在案发后带着家人返回现场,看到堂哥打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时没有逃避、反抗等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琐事引发,被告人苏某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海南一中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