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投了有害物质,最后只给一个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我不太理解这个处罚。”
10月27日,54岁的胡医生(化名)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手里,拿到针对同事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上面显示,吴某因为向胡医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壶内放入尿液和多聚甲醛,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的处罚。
去年10月24日,胡医生用监控视频拍下了同事吴某向自己水壶、水杯等处投放多聚甲醛的影像,随后报警。次日,警方以吴某涉嫌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吴某先被监视居住6个月,随后被取保候审。
事发近一年后,今年10月19日,处理此案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吴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吴某受到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一处罚决定,公安部门解释称,之所以判定“情节轻微”,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没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胡医生在事发后所做体检中的肝损伤、胃疼、重度焦虑等结果与吴某投放的“多聚甲醛”有直接关系。对此,胡医生已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处理结果已经交到当事人手中,吴某已经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细节也已向当事人传达。
对于此案件,部分法律相关人士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达了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认为,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的“投毒”行为具有直接导致病情加重的结果,就不能对当事人的“投毒”行为进行归责,不过该案也有一定的探讨空间。
>>悬疑
水杯内总闻到刺激性味道
女医生在办公室内安摄像头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