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引人关注,涉及夫妻通过虚假离婚以逃避纳税。然而,这次分道扬镳却导致了一场争端的爆发。
肖老太和赵老汉本是一对夫妻,他们在2001年喜结连理。然而,2019年却见证了他们离婚的登记。
双方皆为再婚,但他们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赵老汉原籍北京市朝阳区某村,在该村拆迁后,成功取得了在朝阳区某小区A房屋和B房屋的租赁权。在他再婚之前,赵老汉的父亲已经去世,而他的母亲一直与他和肖老太太一同居住,直到2006年去世。赵老汉的女儿在2004年结婚后搬离了。
赵老汉于2003年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他按照基准房价购买了A房屋和B房屋。到了2008年,为了报销取暖费用,B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了肖老太名下。紧接着,在2009年,赵老汉将A房屋出售,并将全部售房款加上补齐的部分款项用于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C房屋。
在2019年,赵老汉和肖老太商议了出售B房屋的事宜。为了确保该房产满足作为唯一住房的五年条件,他们决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款,离婚后,赵老汉将名下的C房屋归赵老汉所有,而肖老太则拥有B房屋所有权。虽然已经完成了离婚手续,但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由于家庭矛盾而分居。没过多久,赵老汉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B房屋归肖老太所有的财产分割部分。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就共同生活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
昌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在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之间失去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图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据双方陈述,原告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虚构离婚的事实,以逃避缴纳房屋销售所得税。该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旨在确保B房屋成为肖老太唯一的住房,而非真正意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该协议的第三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