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人走债消”
还是“父债子偿”?
背负巨额债务
债务人轻生离世
债权人将继承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偿还债务
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案例一
2020年4月,小高与某银行在线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小高可在额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银行确定的额度范围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
合同签订后两日内,银行依据小高的申请向其分别发放贷款30万元、12万元,年利率均为7.20%,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小高仅按约支付前两期部分利息后再未还款。
同年7月,小高轻生离世。银行催款未着将小高各继承人起诉来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小高继承人辩称
小高离世前,曾留下遗言表示“人走债消”。自己对小高生前向银行借款的情况并不知情,去世后方知此事。
案例二
无独有偶,2020年7月,小方与某银行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7月,由银行在最高贷款本金为12万元整内,对小方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小方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
次日,银行依据小方申请向其发放贷款12万元。小方在支付6期利息后,未再按约还款。
小方后于2021年4月轻生离世。银行催款未果,于是将小方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因未能找到小方继承人,法院在向其继承人公告送达的同时也走访了小方生前单位。经了解,小方生前工作稳定、家庭和睦,但沉迷非法网络赌博,多方借款,无力还款后选择了轻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高、小方分别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两人生前未能按期偿付利息,其去世后继承人也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