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二审最终改判培训机构返还申请人培训费118800元。
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赵先生为了提升自己的学历,通过正通教育培训公司发放的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班的《招生简章》,报名参加了正通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约定由机构提供相关培训,约定课程结束后经考试、考查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可获取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所获得的学位证书与全日制校本部修读学员一样,国际公认。
2018年9月,赵先生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正通公司19.8万元。同日,正通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赵先生19.8万元,该款项为国外某大学DBA学费。
2021年12月,国外某大学授予赵先生证书,言明经研究生学习与终身学习中心推荐,谨此证明赵先生已达到相当于工商管理博士课程内容相关要求,享有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荣誉和特权。赵先生认为这份证书只是研修证明而非学位证书。
赵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与正通公司交涉不成,便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正通公司“退一赔三”,但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未予支持。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撤销原判、正通公司返还赵先生培训费118800元,并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