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公开信息显示,重庆自2011年1月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成为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重庆版的房产税政策,重庆市的主城九区都属于试点的范围,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不过,2017年,针对重庆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遏制“炒房”牟利行为,重庆市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征收房产税的范畴从二套房调整为首套房。该政策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此次,伴随着对房产税征收对象的再次调整,“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将不再征收,仍将恢复至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