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狗,不少人将狗狗当成家中的“一份子”,出门时也会经常带着它们一起去“遛弯”。部分狗主人觉得自己家的狗狗很乖,为了狗狗能快乐地玩耍,出门就没有拴狗绳。然而,这一行为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案例一
近日,方某在黄冈市黄州区某广场牵着泰迪犬散步,偶遇杜某在同处遛狗。一眨眼间,杜某饲养的牧羊犬突然向方某饲养的泰迪犬进行攻击撕咬,无论主人怎么召唤都不能将两只狗分开,牧羊犬持续攻击泰迪犬,手持狗绳的方某想要拉住泰迪犬,却被狗绳绊倒,难以起身。后路人报警,方某被送往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16239.96元。经黄冈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500元,护理期及营养期90天。泰迪犬也因严重受伤被送往武汉市某动物医院救治,花费21304元。因多次协商未果,相关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方某遂将杜某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余晓利认真翻阅卷宗,组织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释法析理。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杜某饲养的牧羊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办理养犬证,致原告方某被绊倒受伤,并致使原告方某饲养的泰迪犬受伤,被告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遛放的小型泰迪犬已拴绳正常行走,且被告杜某未提交原告方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故被告杜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方某在此伤害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70970.46元。
案例二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前后相邻而居,是十几年的街坊。王某到李某经营的馒头铺子买馒头,在购买馒头时被李某饲养的萨摩耶追咬,摔倒在地,致使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因双方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问题争议较大,经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协调无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
“他们家狗这么大,之前就让他们把狗拴着,他们也不拴,就这么直接把狗放在店里面,我就是去买个馒头又不是肉包子,硬是追着我跑要咬我,小老头我一把年纪了,哪里跑得赢这种大狗啊,我是因为躲狗才摔倒的,这次的治疗费都应该由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