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贵阳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舅舅将1岁五个月的小宝(化名)及小宝母亲接到小宝外婆家玩耍,小宝父亲也自行前往小宝外婆家。次日,小宝在外婆家沼气池中溺亡。
经公安机关审查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后小宝父亲以小宝母亲、外婆及舅舅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其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被告小宝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宝坠入沼气池溺亡,故原告要求小宝母亲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时,法定监护人均在场,小宝舅舅不存在临时监护责任,原告要求小宝舅舅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小宝外婆疏于对沼气池的管理,导致小宝所处的环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被告小宝外婆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
父亲的做法,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