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看看新闻Knews9月11日报道,黎某(化名)在一家私立医院担任急诊科医生,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黎某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能就职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私立医院。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对很多职场人来说并不陌生,通常是出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对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做出相应限制。那么,私立医院的医生应该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吗?
2016年至2021年,黎某(化名)在私立和睦家医院担任急诊科医生,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黎某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能就职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私立医院。
2021年10月,黎某辞职后,无缝加入另一家私立医院,前医院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黎某支付竞业协议违约金28万余元,获得支持。
2022年7月,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不公,其作为急诊科医生,仅在接诊过程中接触到客户的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也不存在带走客户的情况。
黎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黎某是否应当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认定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对黎某没有约束力,判令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前医院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既是公司的员工,更是一名执业医生,且未担任特殊职务,其工作内容依赖于基本职业技能,不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上海一中院法官卢颖解释:“这些诊疗方案,就常识来判断,应该还是属于公开的诊疗方法,所以也不涉及商业秘密。”
近日,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