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转凉,进入秋季,不少人有去澡堂泡澡的习惯,然而,令人身心放松的浴室和澡堂也可能存在风险。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七旬老人独自前往浴室泡澡溺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一天下午,七旬老人吴某独自前往一处公共澡堂泡澡。下午3时许,澡堂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脸朝下,身体浮于水面,已无生命体征,遂告知浴室老板陈某。陈某随即拨打了110和120。
次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确认书,载明老人吴某主要死亡原因为生前溺死。死者家属因就赔偿与浴室无法达成一致,遂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浴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老人溺亡的主要原因,浴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浴室赔偿损失50余万元。
被告认为,老人系在泡澡时溺水死亡,与浴室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没有关系,且浴室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在大厅内张贴了“70岁以上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的提示语。老人经常到此浴室泡澡,对于浴室环境非常熟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行为能力应该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老人突然溺亡,在浴室已经积极救助的情况下,浴室并无任何的侵权行为和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应根据其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的发生。
被告提供的浴室悬挂照片虽标识了“70岁以上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的警示语,但事实上其并未阻止老人多次独自进入浴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事先特别提醒和告知有人员陪同才能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