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耍时,8岁男孩一脚将人行道上的易拉罐踢到了非机动车道里,不巧刚好经过的电动车主压了上去,不慎摔倒。车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日前,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车主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21年6月5日17时许,8岁的小王在句容市某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时,用脚将地面上的易拉罐踢到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张某恰巧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碾压到易拉罐后摔倒受伤。随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就赔偿事宜,张某与小王的监护人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便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小王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故判决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