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酸甲羟孕酮片”是一种孕妇禁用药,能造成胎儿畸形、早产等不良后果。
今年年初,佳木斯一药店店员误将此药当成保胎药卖给一名高龄孕妇,导致后者被迫流产。
事发后,孕妇将药房诉至法院。佳木斯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房应对孕妇的损失承担责任,判赔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4万余元。
图/网络
近日,佳木斯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据了解,这名女子姓杨,今年38岁。她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未怀孕,自己和家人十分着急,一直想要个孩子。
今年年初,杨女士终于得偿所愿,成功怀孕,她格外重视这个胎儿。在一次产检中,医生建议她吃黄体酮保胎。她便来到佳木斯的某药房告知店员自己是孕妇,医生建议她吃黄体酮保胎。
随后,药房的店员却向其出售了“醋酸甲羟孕酮片”。
杨女士回家后便开始服用,一个多月后,其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此时她才知道,一直服用的“醋酸甲羟孕酮片”竟然是孕妇禁用类药品。
随后,杨女士到该药房找到卖药的店员理论,店员对售药一事表示认可,但竟然不知道“醋酸甲羟孕酮片”为孕妇禁用类药品,一直当作黄体酮进行销售。
后经医生诊断,这种情况下,杨女士生下婴儿心脏畸形的概率很高,建议杨女士做流产手术。最终,杨女士决定流产。
事发后,杨女士将该药房诉至佳木斯市郊区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在服用被告药房出售的孕妇禁用类药品后,为避免生下心脏畸形的婴儿,在医生建议下做出行医疗性流产术的选择,杨女士从胎儿发育健康角度考虑进行人工流产属于合理选择。
被告销售的案涉药品虽然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采购和销售的,但其将孕妇禁用类药品销售给孕妇服用并导致孕妇行医疗性流产术明显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超出适宜人群范围将案涉产品销售给原告,对其工作人员业务上缺乏指导,管理上存在疏忽,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被告出售的药品未附有说明书,原告无法判断案涉药品是否为孕妇禁用,误服了孕妇禁用类药品,最终导致行医疗性流产术。
最终,法院认定该药房应对孕妇的损失承担责任,判决药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3975.1元。
九派新闻记者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