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曝光出一个奇葩的案例。湖南省某市某小区一名男子因为天气炎热,在自己家里光着上身休息。偶尔他也会到窗户边去看看外面的风景。结果,他的女邻居看到了他的不雅行为,觉得很不舒服,就拨打了110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当场将男子带走,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一定是假新闻!是某些段子手躺在床上硬生生的编造出来的!理由有四。
1.我觉得,在自己家里,甭说是光膀子,就是光屁股也是个人的自由。
2.夏天到了,大街上偶尔也能看到光膀子的人,也没见被警察抓走。北戴河海滩上那么多光膀子的人,不都平平安安的泡海澡吗?如果都要抓起来,需要建多少个拘留所啊。
3.我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内容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感觉与案例不太吻合。我找到第四十四条,觉得这一条更合适一些,内容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法律讲的是公共场合呀,人家在自己家里光膀子,怎么猥亵到你了,又怎么情节恶劣了?难道警察就可以这样解读和应用法律?
4.那位女邻居难道是精神病院毕业的,看不得光膀子的男人?完全可以拉上窗帘吧,不想去看,就没有人逼着她去看光膀子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