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案件。
该事件内的张某于1995年3月26日下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天到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原建昌县康复医院)处治疗住院。医院在给张某输血时违法采集血液。在之后,张某在2003年开始出现周身乏力的状态,在2005年经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
建昌县人民法院(2007)建民权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某感染艾滋病由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承担过错责任。张某在2007年到2022年8月19日期间感染的疾病费用全由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承担。
2023年1月6号张某感染新冠病毒,自述“感染后出现发热,呼吸困难、乏力、胸部不适”“家中静脉滴入头孢氨共3天症状未见缓解,急呼120车护送至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1月15日15时许,张某入92493部队医院,1月16日2时许死亡。
张某死亡后,家属的人把建昌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家属称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未取得行政机关领发的《采血许可证》,违反卫生部领发的规定,擅自对两面献血者未检测采取取血,因输血造成感染艾滋病。法院认为艾滋病是攻击人体免疫系统,感染后免疫系统被破坏。张某的死亡证明是呼吸衰竭而死。虽张某即将配合治疗,但是免疫系统已被破坏,导致各器官衰竭而致死。法院判决建昌县人民医院二部在张某患病期间一直承担费用,积极的采取补救措施,应适当减免责任。建昌县人民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9余万元,驳回死者家属其它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判尺度适度,并无不当。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