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的“天价罚款”是5万元。朋友们可能会疑惑,这点罚款也算得上“天价”?听我慢慢道来。
报道虽然是本周发布的,但实际上是去年端午节发生的事。事情讲的是,浙江台州农民应某宰杀了一头自养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一点剩余,就到村口售卖,卖出15公斤多,获利700余元。当地执法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多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并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老实巴交且身有残疾的应某没想到,自己违法了,而且,后果如此严重。5万元,对他们这样一个生活拮据的家庭而言,说是一笔“天价罚款”,一点也不夸张。
同样闹心的还有福建福州的一位老农,他路过邻居家的菜地,觉得芹菜很“水灵”,在邻居鼓动下,就花了120多元买了70斤,转手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赚了14元。结果,因为农药残留超标,也被罚了5万元。而且,罚这5万还是因为有立功表现,一开始,罚单是10万元。
乍一听到这种事,一般人估计都会惊掉下巴。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从具体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一下。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因为自己宰杀的生猪,往往缺乏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如果携带病毒、细菌、寄生虫,添加违禁物品等,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来说,案值700元,没有达到1万元,所以罚款5万元。从这一层面解释,这个“天价罚款”是“于法有据”的。福州这位老农的情况与之类似,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但大家本着朴素的价值观,还是感觉哪里不对劲。一个比较普遍的感受是,“罪”不至此,罚得太重了。是大家同情弱者的心理导致认知偏差,还是法律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