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一医院因拒绝返还冷冻胚胎被起诉。
张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妇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医院进行助孕治疗。经与医院协商,张某及李某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签约治疗协议书》。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医院支付了诊疗费,并开始接受治疗。获得可移植胚胎3枚后,医院对3枚胚胎进行冷冻备用,同年10月及11月院方分两次移植胚胎各1枚,张某均未受孕成功。此后未再进行胚胎移植,剩余冷冻胚胎1枚1管至今存放在医院处保管。由于张某受孕未成功,双方签订了协议终止确认单。对剩余冷冻胚胎,张某决定更换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便与医院协商返还胚胎事宜。
医院认为冷冻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严格的技术条件限制和法律法规约束。医疗机构有相应设备、技术、制度流程等保证冷冻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转运可能会对胚胎带来风险,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最终审理,原告夫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双方精子卵子的结合,包含夫妻双方的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夫妻双方对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因此,原告夫妇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经法院审理,医院被判返还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一枚。在进行辅助生殖治疗时,医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