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男女二人在均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将亲生儿子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检方以重婚罪、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经查,郭某某同薛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在平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张某某同许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在平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9年6月6日办理离婚手续。
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郭某某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先后在平泉市卧龙镇二十家子村和沙坨子村同居生活。
2019年5月13日,张某某生了一个男孩;2020年7月1日,张某某生了一个女孩。
张某某生下男孩后,郭某某和张某某将该男孩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卖给浙江一对夫妇。
检方认为,郭某某、张某某拐卖儿童,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