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假离婚”并不少见,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双方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仍然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等第二套房买好后双方再办理复婚手续。那么,“假离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本案中,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白女士以个人名义买好房子并准备与黄先生复婚时,黄先生却一口拒绝了。双方多次沟通后,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开始了一段新的恋情。
因协商复婚未果,双方最终走向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黄先生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