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陈女士和朋友相约去河里野泳,结果不幸溺亡,事后,陈女士的家人状告河边的农家乐和水利局,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66万余元。
陈女士已经57岁了,但是身体非常棒,她十分喜欢游泳,室内游泳次数多了后,她觉得在游泳池里游泳已经没意思了,在大自然里游泳才过瘾。于是,她约了一个朋友,两人相约一起去当地一条河里去游泳。
这条河水质清澈,岸边自然环境非常好,青山绿水空气清新,平时经常有人去附近玩,于是有人看中了这里优越的自然环境,在河边开了一家农家乐。
陈女士和朋友去河边的时候,农家乐正在营业,门口放着各式各样的泳衣游泳圈等,旁边的河里放了很多竹筏,一些去玩的人可以租一块竹筏,在上面野餐或者戏水。
陈女士一看河水这么清澈,当即就忍不住了,她做了几下热身后就迫不及待从农家乐放置的竹筏旁边跳进了水里。
陈女士下水后,就像一条鱼一样,游得十分畅快,游了几分钟后,她向下游游去,却没想到那边是深水区,陈女士不一小心溺水了,被救上来后经过施救,到底也没救得回来。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家人去附近勘察,发现陈女士溺水的位置水深明显超过其他位置。
陈女士的家人认为,农家乐在这里经营并卖泳衣泳圈,放任别人下水游泳,就应该对游客进行安全提醒,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