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申请国赔1.2亿案 最高法:不支持 维持原判【微发信息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贵金属  机器人 

顾雏军申请国赔1.2亿案 最高法:不支持 维持原判

   日期:2023-04-27 00:10: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76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雏军送达了该决定。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顾雏军申请国赔1.2亿案 最高法:不支持 维持原判

2019年4月,最高法再审现场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微发信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www.wlchinahc.com/news/hangyezixun/202304/198069.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微发信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3123798995@qq.com 客服QQ:312379899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312379899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