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15晚会曝光,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地水泥管钢筋裸露,破损严重。使用的钢筋混凝土水泥管,来自滨海县李五水泥制品厂、亿山水泥制品厂。
针对水泥厂被曝以次充好事件,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国家标准对钢筋混凝土水泥管的质量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达标,不得投入施工建设。
水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管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后续会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水泥厂后续肯定是不能再生产非国标产品了,还能不能继续经营看具体处罚结果。
李五水泥制品厂生产的钢筋混凝土水泥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因施工方使用水泥质量不达标,明显属于劣质产品,导致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对此水泥厂应当承担民事和刑事上的责任。目前执法部门已经对企业进行查封,随后进行调查,纠正违法行为,如果整改过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将会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销售金额在200万以上的,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水泥管在不达标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而且可能造成坍塌等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