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法院:认定为工伤合法
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某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导致夏某受伤,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路人报警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
2016 年 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夏某 2016 年4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于 2016 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骑电动车被乱窜马路的狗撞倒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当然可以持证驾车上道路行驶。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发生于当日的 18 点 20 分左右太阳下山之时,夏某驾车行驶路段光线并不充足;其次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