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买假房产证让孩子入读重点小学,四年后事发获刑
办假房产证让孩子入读重点小学,4年后事情败露——澎湃新闻2月9日从嘉兴市秀洲法院获悉,被告人苏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6月,苏某的儿子该上小学了,苏某心仪的是嘉兴某重点小学,但没有学区房。一次,他看到路边一家店面的卷帘门上有“办证”字样,想到那所小学采用的是线下报名方式,可以买假房产证蒙混过关。
随即,苏某与办假证的人联系,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房屋坐落位置等信息。为避免与人冲突,他还去小学所属学区查看,报给做假证的人一处不存在的房屋。两天后,苏某在某公园附近以300元向办假证者购买了假证。当年学校报名时,苏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为儿子报了名并入学。2022年,嘉兴市审计局审计发现苏某使用假房产证的行为,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苏某在警方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