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食品过期,能十倍赔偿吗?
原告:孙某,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某北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孙某与被告北京某北房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超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某超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赠送的食品过期,能十倍赔偿吗?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6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十倍价款7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某品牌零反黄金比例调和油(非转)8桶。原告购买后发现其中一桶400毫升的“某品牌稻谷鲜生”赠品油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某超市公司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要求十倍赔偿。
某超市公司辩称,认可孙某在我公司购买食用油的事实,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第一,申请追加供货商为本案被告。第二,原告从房山区到怀柔区购买8桶食用油不符合生活常理,对其消费者身份有异议。本品油没有过期,而赠品油与本品油不是同一款油。赠送的食品过期,能十倍赔偿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某于2022年3月22日向某超市公司购买了8桶规格为5升的“某品牌黄金比例零反式脂肪食用植物调和油(非转基因)”,每桶单价95元,金额合计760元。其中,一桶正品油捆绑销售的一桶400毫升“某品牌稻谷鲜生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庭审中,孙某主张上述400毫升食用油为赠品油,已超过保质期,并提交了该桶食用油实物。经质证,某超市公司对此无异议,并主张追加涉案食用油的供货商为本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