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午,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称,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司法鉴定,被打者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警方对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井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通报发出后,引发舆论热议,有声音认为当事双方会达成和解。
对此,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通常司法机关会把和解作为解决方式之一,和解产生一般基于被告人的谅解,如果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其有可能免于处罚。
相关警情通报。图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静安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司法机关会把和解作为解决方式之一,和解产生一般基于另一方的谅解,如果另一方对王某某进行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很有可能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付建说。
付建表示,王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均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概况】
一、因狗狗的问题,王某某与邻居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斗,致邻居轻伤
2017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在德州市某区某路路280号某宿舍4单元门口处因故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斗,期间王某某使用刀子致黄某左脸、上唇部受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认定,黄某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二、《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