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的韩成(化名)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22年,他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司机瞒报疫区行程被判4年 已申请再审
2022年初,韩成从黑龙江绥芬河返回辽宁绥中县的家中后,绥芬河出现疫情,不久绥中县也出现疫情,韩成也感染新冠病毒。由于韩成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备行程,当地检察机关认为,韩成及其同伴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二人被判刑。
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韩成好像看到了希望。202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他就将申诉材料递交给绥中县法院,法院让其等电话。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但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对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减刑或假释时,《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