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各地人民法院纷纷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各地陆续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因此各地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让公众备受鼓舞。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处理过大量离婚财产争夺案。在她看来,通过当事人双方如实陈述自己真实的财产情况,能极大地节省司法诉讼的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并非新制度,后续能不能得到落实,还有赖于配套措施,涉及“能否充分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能否保证法官查控核实权以及夫妻一方违反如实申报后面临何种处罚强度等”。
法院难断“夫妻共同财产”
谭芳当了11年法官、18年律师,她告诉记者,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非新制度。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首次明确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到了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也会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和家庭的财产。比如上海徐汇法院已有实操案例。”但财产申报中较难避免的是一方出于自身利益,少说或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在现实婚姻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夫妻并不拥有完全平等、透明的互动关系。比如在一些家庭中,夫妻中一方主外,挣钱多;另一方主内,日常工作主要是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平时挣钱多的一方往往在实际上掌握和控制了家庭财产的知情权和主动权。”在婚姻和谐时,夫妻双方各自为家庭服务,财务知情权和支配权并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生变,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很难平等、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所以,如何规避婚姻中强势一方在财产申报时的藏匿行为,成为财产分割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