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刘鑫案发时锁闭房门刘鑫需赔偿江母69万余元江歌案当事人5个事实争议。
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宣判:驳回刘鑫上诉,维持原判。针对江歌案当事人5个事实争议,判决书明确作出认定:
①案发前刘鑫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
②当晚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
③刘鑫案发时锁闭房门;
④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
⑤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二审认定刘鑫案发时锁闭房门 刘鑫需赔偿江母69万余元 江歌案当事人5个事实争议。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
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