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股民被证监会罚没近6亿元,刷新了今年证监会对个人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没金额纪录。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针对个人王宝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自福建59岁股民王宝元因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多重手段影响8只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43亿元,被处以4.28亿元罚款,总计被证监会罚没5.71亿元。
证监会针对王宝元的罚款,超过2021年的巨额罚单——2021年末,山东的70后股民潘日忠同样通过控制71个账户操纵4只股票,获利2.23亿元后,最终被证监会罚没4.46亿元。
操纵8只股票
据证监会调查,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王宝元在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获利。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诸多异议。王宝元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以积极配合调查为由,认为“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潘日忠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获利金额2.23亿元,高于王宝元1.42亿元,不过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潘日忠没一罚一,共罚没4.46亿元。今年,证监会对王宝元处罚是“没一罚三”,罚没近6亿元后,成为2022年内个人操纵市场最大罚单。
首先,证监会并不认同王宝元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王宝元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并未采纳王宝元申辩意见。
其次,在量罚幅度方面,证监会表示,过罚相当。
证监会强调,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证监会认为,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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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处罚罚没近6亿元
本次涉案的“主角”为自然人王宝元,男,1963年8月出生,住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
决定书显示,王宝元操纵的8只股票分别为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证监会对王宝元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4.28亿元罚款。
证监会还详细公布了王宝元控制使用账户情况。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其中,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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