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公证费4080元。
张先生诉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拨打自己的手机号,催收其子的信用卡欠款,但自己和儿子都从未向银行提供过自己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联系,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取。“银行信用卡中心无法提供其获取我个人信息的合法渠道,其获取的信息涵盖我个人隐私的内容,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张先生说,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实施变相催收,还严重破坏了自己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因此,要求银行及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1元。
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共同辩称,银行是从张先生之子申请信用卡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先生信息,系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张先生隐私权,未向社会公开其手机号,拨打电话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也属于合法催收。银行没有把信息泄露给金融公司,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
金融公司代理人则表示,该公司根据催收外包协议为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催收服务,在无法联系到张先生之子的情况下,共向张先生拨打电话6次,最早是8时58分,最晚是13时21分,均未接通。公司不存在恶意催收、干扰生活的行为,也未侵犯隐私权。
■法院判决打电话催收他人钱款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该手机号码虽为张先生之子办理个人信用卡时所预留,但被告银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该手机号码,系自行对客户信息进行关联,张先生并未提供该号码用于催收他人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