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家事的合同纠纷。年逾七十的张老太因儿子家庭不和,便把自己10万余元的养老钱转给儿子一家,以缓和他们的家庭矛盾。因儿子夫妻矛盾依旧,老人便将钱索回。儿媳不同意,老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请。(据12月6日九派新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初,张老太向儿子转账10万余元;同日,儿子向儿媳转账10万余元。如今,张老太认为其向儿子转账的行为系将款项交由“保管”。庭审中,张老太与儿子均认可的事实是:老人汇款时,并未约定返还事宜。儿媳则陈述从来没有说过是要返还的。因为夫妻俩总是吵架,张老太希望夫妻俩可以过得好一点,故将款项赠与儿子儿媳。
2022年5月,儿子儿媳因频繁吵架开始分居。7月中旬,儿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8月初,张老太提起诉讼。法院对离婚纠纷审理后,于2022年9月判决不准离婚。
现在老人要将10万元钱讨回,那么,这笔钱该不该返还给老人?儿媳的主张,这笔钱系赠与关系,不用返还。老人认为系交给儿子“保管”,可以要回。从法律上讲,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认定老人的10万元钱只是交给儿子保管,这钱就必须要还给老人。另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儿媳不认可“保管”,坚持系赠与,区别就在于赠与的钱,不一定要返还。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老人转出10万元钱时,是希望儿子一家和睦相处,即便这笔钱系赠与儿子一家,是附有条件的,用于修复儿子儿媳的夫妻感情。但儿子、儿媳在接受赠与后一个多月即处于分居状态,且儿媳以诉讼方式要求离婚。老人赠与的钱没有达到目的,所附的条件就不成立了。既然儿媳没有遵守约定的和睦相处义务,老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