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宾阳吧”上公开赔礼道歉。(据11月30日光明网)
开庭审理现场 (图片来源:光明网)
据报道,经审理查明,卢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黄茶山场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卢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743.8元。公诉机关因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支出鉴定费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构成了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每次这样的判决常引来争议,砍自己种的树还违法了?那还要不要人种树?为什么种树没人管,砍树就有人管?既然自己的林地可以种树,那就可以砍树,凭什么一砍树就违法?这样的质疑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是没有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砍?难道只能种树不能砍树?这并非只是一条单行道,自己种的树是可以砍的,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农村居民在自家院子、房前屋后、自留地等处砍伐零星树木,是不违法的,在非山场上种植的果木也不属于滥伐林木的对象。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房前屋后或自留地上的树木属于国家保护的Ⅰ、Ⅱ级野生植物和古大树,也不能想砍就砍,采集、采伐需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