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
据了解,王小石(化名)在午休时间,因多次外放玩手机音量太大影响到别人,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7次警告未果后将其辞退。
视频内容显示,从2021年6月30日到2021年10月22日,王小石因为午休噪音问题,被公司给予了3次普通警告和4次严重警告处分,但王小石始终没有改正。
随后,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对王小石给予了解雇处分。
王小石对公司的处罚提出异议,其认为午休时间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公司开出的午休安排及处罚是变相的欺压。
王小石便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55729.7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随后王小石又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人员为前提。因双方对《员工工作规则》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司据此将王小石辞退是合法合理的,遂驳回王小石诉求。
网友:还好意思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未免过于严苛,就一般的合理判断,这种违纪本身未能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如此规章制度,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严重违纪”这一概念,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应立足合情合理的角度来审视违纪行为是否已到达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应当考虑是否严重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严重到造成了一定影响,是否严重到要立即解除。另外,类似本案中处理决定取决于第三方意见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将其纳入规章制度应慎之又慎,纳之不当将承担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