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19日讯(记者 燕山 曾蔷)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辽宁兴城农商银行被骗取贷款共计1.28亿元的案件细节。
二审刑事判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三名,分别为佟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农商银行员工;张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农商银行员工。
原判认定,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佟某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朱家村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具体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佟某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在药王乡支行借用两位顶名人的名义,采取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佟某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佟某在望海支行利用其名下“兴城市兴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兴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借用两名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