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小李和朋友在河里野泳,小李不幸溺亡。小李父母认为,作为管辖该大河的村委会,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于是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河道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涉案河道旁已竖有安全警告标志;小李作为成年人,对天黑下河游泳的高度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不能要求管理员对公众应当有的基本安全常识再度进行保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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