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打人案”涉恶势力组织如何量刑,受害人如何索赔?
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通报内容,该案有28人被提起公诉,8名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恶势力对涉案人员有怎样的影响?陈某志等主要作案人会被如何判刑?受害人如何索赔?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新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和孟博。
涉恶势力组织处罚方式更严
孟博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从严惩处。
而根据此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内容,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阮齐林介绍,涉恶势力组织的主犯得到的处罚会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还包括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