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怀化,一年级学生小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小明从背后推倒,造成小雨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手术完成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父母及学校均应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6:4比例承担责任。学校赔偿小雨7.68万余元,小明父母赔偿小雨4.4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期间,无故推倒原告小雨,导致小雨受伤,小明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大姚、母亲大杨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雨与小明在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小明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学校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事后虽积极联系家属,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但不能证明其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小雨、小明的年龄、小雨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