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检察院公布一起男子强行与患精神病女子发生关系的案件起诉书。2021年3月18日,男子潘某在一商场二楼过道处,见赵某某独自一人便上前与其攀谈。
在此过程中,潘某发现赵某某精神有问题,于是将赵某某骗至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赵某某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疾病,且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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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女子结婚犯法吗: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准许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