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总裁”有了现实版。
这次, 江苏苏州,有网友发文称自己新入职了一家公司做文员工作,今年“七夕”当天,被发信息告知要当老板儿子“女朋友”。
该网友不从,被人事以不适应公司文化为由辞退并要求女子签自离单。女子拒绝签字并要求公司赔偿,因赔偿金额有异议双方陷入僵局。随后女子向监察大队申请帮助。
(都什么年代了?上工还有这种奇葩条件?再说了,老板招募儿子女友包该网友做儿媳不?会不会被玩腻了就甩了啊?——杂杂妹)
唉,过去如果是有头有脸人办企业,老板儿子看上女工,老板求媒人说项未果,一个女生会自己辞职,二个老板也会多给钱财封口。
毕竟是个正常人都不会被人认为,儿堂堂一家企业老总的公子找不到媳妇,还要通过招聘方式把别人闺女骗进来说明这家企业主多有心计,这事传出去了,人们只会觉得这对父子缺乏魅力,难当家族大业。谁敢和他们做生意?公司可以提前散伙了。
(所以老板儿子求女朋友未果,让员工签“自离”单这种事,还真是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的“交易自愿”原则了。——杂杂妹)
对,所以该女子要求公司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且,这种要员工做老板儿子“女朋友”以换取继续“工作”权利的行为,还涉嫌在胁迫状态下更改原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是该名女子当时为保工作,违心地同意了成为老板儿子的“女朋友”,被老板儿子发生关系,女子还可通过保留下来的短信、老板儿子和自己交往留下的记录(比如聊天软件截图、账单截图等),向公安机关报警,因为这熟悉“强奸罪”。
(这么严重啊?——杂杂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女子是为了工作才违背个人意愿与老板儿子发生关系,只要报警,老板儿子很大概率会被定为强奸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就规定了“‘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在这里,老板和老板儿子可以视为“雇主”,女子可被视为“雇员”,是典型的从属关系。
所以,在这里,也牵扯出了下一个问题,就是职场女性该怎样保护自己。
本姐认为,女性首先得自爱、自尊,知道自己不是任人玩弄来换取金钱和进身之阶的玩偶,而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对于这些胁迫、性骚扰,要勇于说“不”,因此能够及时取证非常重要。比如上述案例里,“七夕”时老板发来的短信就是很好的证据。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版)》第66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短信作为“电子数据”就是此案里存在胁迫行为的关键、故根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老板在向该女子发短信,求该女子做儿子的“女朋友”未果后,人力资源经理要该女子签署“自离”,就是心理、人格尊严上的二次伤害,被胁迫做老板儿子女朋友和胁迫未果,又唆使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要挟该女子签署“自离”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此案里女子不但可要求依法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违约金),还可以要求老板和老板儿子依法赔偿“精神损失费”。
由此可见,广大职场姐妹一定要注意了,只有大家意识起自己的权利和人格、自由意志的价值,对敢于非分之想的人加大打击力度,职场也会更风清气正起来。好了,关于此案后续进展妤妤姐和杂杂妹还将继续关注!如果您有什么想分享的或提问的,我们评论区接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