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悄悄转移财产
妻子知道后
一纸诉状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法官如何判?
案情回顾
阿梅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
于2018年生有一子小东
划重点
王某在与阿梅结婚前另有一段婚姻
并育有婚生子小浩,小浩现已成年
2019年,王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
该公司股东为王某与小浩
王某占公司99%股权,小浩占1%股权
事业红火的同时
王某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不仅婚内与公司女下属阿芳
往来亲密
为女下属大方“买包包”
还对阿梅家暴
乃至闹到派出所调解
双方于2021年4月起分居
小儿子小东与阿梅共同在广西生活
为了离婚做准备
王某还悄悄转移财产
以0元的价格将2019年成立的
建筑公司全部的股权转让给小浩
阿梅其后诉至海沧法院
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下属阿芳存在超出普通男女关系的亲密行为,且有殴打阿梅的行为。王某也另案提起与阿梅的离婚诉讼,证实王某与阿梅的婚姻存在较大矛盾。
王某未与阿梅商量即将其名下公司股权99%以0元价格转移至其子小浩名下,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责令,股权已重新转移至王某名下,但该行为已实际发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情形,故阿梅诉求分割夫妻婚内财产,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王某名下已冻结500余万元存款的60%计330余万元,名下基金总金额的60%计10万余元,上述二项财产合计340万余元,归阿梅所有。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分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一条款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赋予了婚姻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的权益,更加体现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方的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