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惩治“下迷药”行为?最高检回应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特评:用法治重剑斩断乱下迷药的“黑手”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通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强调表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最高检的这一表态,既有指导性,也有针对性。
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
一方面,这些新型毒品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又被人利用药品的麻醉、致幻作用,作为“迷药”而滥用。
下迷药又有不同的目的,有的是单纯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的犯罪目的;有的则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
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下迷药”的性质有所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会不同。
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着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
日前最高检发布的这批案例则是以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在最高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浙江一国企工作人员郭某某曾为寻求刺激,给他人饮料、酒水中下迷药,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