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边境居民可生四胎
《条例》对三孩生育政策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如果有依法收养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不算入生育的三个子女以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也不合并计算。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不再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三是夫妻一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再生育政策。四是已生育了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条例》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位置特殊情况,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即可生育四胎子女。
来源 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