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被拐卖认定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凤凰两会对话丨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
对于已被认定为拐卖的,应解除其婚姻关系,取消被拐妇女的孩子对买方的赡养义务。
“穷”只是收买者的狡辩,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落后的地方。
现如今人们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关注度升高,意味着对不幸的容忍度降低,这是社会进步的良好表现。
“收买者才是主谋,而拐卖者只是帮凶。”
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法律一直在进步,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仅30年。
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提高其基准刑。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