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法律一直在进步,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仅30年。
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提高其基准刑。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
1997年刑法则基本保留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8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追责。
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对比一目了然。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