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赫)11月18日,电视剧《司藤》的原著《半妖司藤》作者尾鱼在微博发文吐槽剧本改编,称目前除了《司藤》,对其他改编自己小说的剧本都表示了强烈反对,并提出千字建议,但片方却认为是她不懂剧本,甚至表示:“你不是专业的,不了解市场,观众就喜欢这样的人设和故事”。尾鱼称,自己已经和经纪人强调:“以后签合同,请一定要求作者对剧本的编审权(以前我们也尝试着要过,基本要不下来),要么就别卖了,不想赚这钱了。”
关于原著作者在影视改编上的权利,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赵虎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小说作者拥有的著作权包含十七项子权利,不限于发表权、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等。而其中,通过版权售卖转让给影视公司的权利主要是改编权和摄制权。“改编权”即把这个小说改编成剧本的权利;“摄制权”则是把小说拍摄成影视剧的权利。“但其实这十七项权利里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是不能转让的,其余十三项都属于经济性权利,都是可以授权转让给他人的。”
而关于尾鱼提到的“剧本编审权”,赵虎表示,在《著作权法》中是没有剧本编审权这个概念的,所以作者当然也不拥有这个权利。除非是作者授权给影视公司之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改编需要经过原著作者的同意,或者作者要看到最终的剧本才能开机。
但原著作者同样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作品。2016年1月,系列小说《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对《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2019年8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二审判决认定,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应当符合必要限度。《九层妖塔》的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赔偿天下霸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通常情况下,很多小说在剧本化的过程中,都是需要修改的。但是如果作者觉得改动太大,甚至把作品的基本结构、情感呈现、人物塑造都改变了,可能就会涉及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赵虎看来,如果原著作者对剧本改编和影视呈现有很高的要求,最好还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如果不约定清楚,确实很难保护所谓编审权利的实现。”
新京报记者张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