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就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法律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但不包含通报。
不到一天的时间,官方通报中的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就被实锤,对号入座为“钢琴王子”李云迪。
10月22日上午,中国演出协会发布公告称,“日前演艺人员李云迪因嫖娼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依规启动行业道德自律评议程序。”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的评议意见,该协会对演艺人员李云迪的违法行为进行道德申斥,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这不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第一次对艺人做出“道德申斥”,早在今年8月,该协会就对演员张哲瀚参观靖国神社的不当行为进行道德申斥。
《中国慈善家》咨询法律界人士获悉,行业协会的“道德申斥”,属于行业协会内部的规定,在申请加入这个协会的时候就表明自己愿意接受这些规定约束,跟法律并无关系。
也就是说,道德申斥是一种公开谴责,表明行业的态度。但值得深思的是,行业协会在发布公告时,是否应该或有必要提到“嫖娼”这个案由?
就在不久前,复旦大学三张“纪律处分决定书”引发关注,处分决定显示,该校三名学生分别于去年9月26日、9月7日和今年1月13日“在校外嫖娼”,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三人开除学籍处分。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均详细公开了三人的姓名、学号、学员信息等。尽管后来复旦大学表示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目的是警示其他学生。但对于校方是否有权公开“嫖娼”行为和当事人信息依然引发巨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