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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 此前多次拒绝

   日期:2021-10-15 01:17:3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原标题: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一审期间吴多次拒绝申请10月14日,记者从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了解到,吴谢宇案一审没有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

原标题: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一审期间吴多次拒绝申请

10月14日,记者从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了解到,吴谢宇案一审没有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辩护人将在二审时为吴谢宇提出申请。

此前,原辩护人曾征求吴谢宇的意见,吴本人不同意申请。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证实,一审时辩护人曾多次征求吴谢宇的意见,他都不同意去做申请,“他觉得没有必要,他知道他所做的这个事情是什么,知道他的问题是出在什么地方,并不是说精神的问题”。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 此前拒绝鉴定

徐昕表示,法院如果决定进行精神鉴定,一般应征求检辩双方意见,以一定的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之后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依程序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徐昕称,希望有知名的精神病鉴定专家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提出专业意见,研判吴谢宇是不是精神病人,是否属于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徐昕表示,近亲相杀事件并不罕见,故此案更值得冷静地反思,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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