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网站消息,3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体育总局对《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进行了修订。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年4月21日前提出。
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根据修订内容,兴奋剂违规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挂钩,发生1例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单位该项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赛不少于1年;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发生2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停赛时间自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禁赛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进入国家队需严格审核。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国家队和省区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