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3月22日)发布,《办法(修改稿)》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兴奋剂违规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体育道德风尚奖挂钩的规定,入选国家队标准以及奖励、职称等评比资格限制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兴奋剂违规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反兴奋剂工作的震慑力。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兴奋剂违规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挂钩的规定
发生1例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单位该项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赛不少于1年;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发生2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停赛时间自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二)兴奋剂违规与体育道德风尚奖挂钩的规定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以及举办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相关情况通报所属省(区、市)人民政府。
(三)国家队运动员入选标准的规定
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禁赛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进入国家队需严格审核。
(四)评先评优、职称等资格限制的规定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国家队和省区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生兴奋剂违规,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规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领导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兴奋剂违规处理的审核程序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查通过后执行,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七)国家队和省级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新增一条: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由负责备战任务的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由相应的省级及以下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同时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相关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加强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反兴奋剂业务培训,提供物质条件保障,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八)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
新增一条: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补充了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职责,新增了加强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内容,并对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发生兴奋剂违规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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