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曹某、赵某等9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宁夏吴忠市、内蒙古包头市、新疆等多地购买、回收废旧电瓶,将回收的废旧电瓶、铅板提炼成铅锭,通过中间供应商向河北一家有色金属熔炼公司出售了300多吨成品铅锭。
2018年8月,接到群众举报后,磴口县环境保护局与磴口县公安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贾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场查获铅锭4块、未卸车废旧电瓶30余吨、未拆解废旧电瓶20余吨。磴口县环境保护局当即进行现场监察并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经磴口县环境保护局证明,贾某等人犯罪现场不具备危险废物拆解条件,且未在环保部门办理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案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未拆解完全的废铅蓄电池、拆解产生的废铅板和废铅膏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贾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00多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明知赵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赵某提供危险废物,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其实际参与的部分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贾某等9人被依法判处3年零5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完)